(1998年3月12日国度技术监视局第51号局长令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户、花费者的正当权利,准确、实时处置产品品德申述,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产品品德法》(以下简称《产品品德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属于《产品品德法》调剂规模的产品,用户、花费者发明有品德题目,有权向技术监视行政部分提出申述。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设置特地的任务机构或专职职员,担任处置产品品德申述。
第四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处置产品品德申述,该当遵守以下绳尺:
(一)以现实为按照,以法令为绳尺绳尺;
(二)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绳尺;
(三)行政正当性和行政合感性绳尺;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绳尺。
第二章 产品品德申述处置
第五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用户、花费者(以下简称申述人)提出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予以挂号并实时处置。
第六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在接到产品品德申述后七日内作来由置、移送处置或不予处置的决议,并奉告申述人。
第七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无需究查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按照申述人或被申述人的要求,接纳产品品德争议调整体例予以处置。
第八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告发被申述人未实行《产品品德法》划定的“三包”任务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责令责任方更正。
第九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告发涉嫌出产、发卖伪劣商品犯法行动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移送法令构造处置。
第十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遵照法令划定由其余行政构造处置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移送其余行政构造处置。
第十一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对告发出产、发卖伪劣商操行政守法行动的产品品德申述,该当按照《技术监视行政案件操持法式的划定》,移送有统领权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处置。
第十二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移送产品品德申述该当填写《产品品德申述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述资料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对以下申述,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作出不予处置的决议: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构造已受理或处置的;
(二)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没法实行品德查验、判定的;
(三)不合适国度法令、律例及规章划定的。
第三章 产品品德争议调整的统领
第十四条 产品品德争议的调整由被申述人地点地的县、市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统领。
第十五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接管的产品品德争议不属于本部分统领的,该当移送有统领权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处置。
接管移送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以为产品品德争议不属于本部分统领的,不得再自行移送, 该当报请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指定处置部分。
第十六条 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有权处置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统领的产品品德争议。
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统领的产品品德争议,以为须要由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处置的,能够报请下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处置。
第四章 产品品德争议的调整
第十七条 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停止产品品德争议的调整该当由申述人供给书面资料。
第十八条 申述人供给的书面资料该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述人的姓名、联系地点、邮政编码和联系德律风;
(二)被申述人的姓名、联系地点、邮政编码和联系德律风;
(三)申述的要求、来由和现实颠末、相干证据;
(四)申述的日期。
第十九条 担任产品品德争议调整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在接到申述资料后五日内别离告诉申述人和被申述人。
第二十条 担任产品品德争议调整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停止调整时,该当征得申述人和被申述人的赞成,查询拜访核实申述情形,认定有关现实。
第二十一条 对有争议产品须要停止品德查验、判定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在征得申述人或被申述人赞成后,指定查验机构或构造有关职员停止品德查验、判定。
品德查验、判定用度由申述人或被申述人预支,处置闭幕时,该用度由担任人付出。
第二十二条 担任产品品德争议调整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经调整使两边告竣分歧定见的,该当建造《产品品德争议调整书》,由申述人和被申述人自发实行。
第二十三条 担任产品品德争议调整的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在接到申述人供给的书面资料之日起三旬日内闭幕调整。对庞杂的产品品德争议能够耽误三旬日。调整不成的,该当实时停止调整。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成立和健全申述档案操持轨制。
档案的保存期,能够按照申述的主要性和保留代价,由各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按照详细情形自行肯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技术监视行政部分该当成立申述处置信息统计轨制,并将影响严重的申述实时报国度技术监视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国度技术监视局担任诠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